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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

中国人民银行银发[1998]第190号文

    第一章  总  则

    第一条 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,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 理,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、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和《贷款通则》,制订本办法。
    第二条   个人住房贷款(以下简称贷款)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 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。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,借款人 必须提供担保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,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 其抵押物或质物,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。
    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。

    第二章  贷款对象和条件

    第四条 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。
    第五条 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    一、具有城镇常住房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;
    二、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,信用良好,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;
    三、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;
    四、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%作为购房 的首期付款;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%作为购房的首期付 款;
    五、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,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 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;
    六、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    第六条  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:
    一、身份证件(指居民身份证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);
    二、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;
    三、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、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;
    四、抵押物或质物清单、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 的证明;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;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 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;
    五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 明;
    六、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。

    第三章  贷款程序

    第七条 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。贷款人自收到贷款 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,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。贷款审 查同意后,按照《贷款通则》的有关规定,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。
    第八条  贷款人发放贷款和数额,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 拟购买住房的价值。
    第九条 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代款购买住房的,在借款申请批准后 ,按借款合合同约定的时间,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 位在银开立的帐户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 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。

    第四章   贷款期限与利率

    第十条 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,合理确定贷款期限,但最长不得 超过20个。
    第十一条 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,贷款期限在1 年以内(含1年)的,实行到期一次带本付息,利随本清;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,按月归还贷款本息。
    第十二条 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谬论  贡款利率按法定贷 款利率(不含浮动)减档执行。即,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(含1年)的 ,执行半年以下(含半年)法定贷款利率;期限为3至5年(含5年)的, 执行3至5年(含5年)的,执行1至3年期(含3年)法定贷款利率;期限 为5至10年(含10年)的,执行3至5年(含5年)法定贷款利率;期限为 10年以上的,在3至5年(含5年)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,上浮幅 度最高不得超过5%。
    第十三条 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 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。贷款期限为1至3年(含3年)的。加1.8个 百分点;期限为3至5年(含5年)的,加2.16年百分点;期限为5至10年 (含10年)的,加2.34个百分点;期限为10至15年(含15年)的,加 2.88年百分点;期限为15至20年(含20年)的,加3.42个百分点。
    第十四条  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(含1年)的,实行合 同利率,遇法定利率调整,不分段计息;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,遇法 定利率调整,于下年初开始,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。
    
    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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